为了方便使用者识别,信息产业部对电子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标准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应按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 图1和图2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图样示例。图1所示标志建议使用绿色;图2所示标志建议使用橙色。如果电子信息产品颜色与图示标志的推荐颜色相近使其显得不够清晰或图示标志的颜色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醒目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图1 污染控制合格标志 图2含有某种有害物质的标志图中数字仅为示例,使用时应替换为电子信息产品相应的环保使用期限 当采用图2进行标识的,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103mm2且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需要标明的有害物质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对于含有有害物质但含量在标准规定的限量以内的,可用。在表中表示;对于含量超出标准规定的,在列表中要用X表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打“×”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按图2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其中,标志中间的数字应替换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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