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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电子产品的环保要求:美国的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4-03  浏览次数:1280

   美国很快就根据两个指令的模式在其本国进行了相应的立法。由于美国的司法制度使各州有独立立法权,加利福尼亚州率先制定了本州的法律:《加利福尼亚州电子废物回收法》。

   《加利福尼亚州电子废物回收法》规定,对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所涉及的电子设备进行收费,当这些电子产品报废时,所收的费用将用来支付处理报废电子产品的费用。该法令还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所涉及的电子设备,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必须符合RollS指令所提出的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有毒物质管理部(DTSC)负责解释哪些是所涉及的电子设备,哪些不是。DTSC已经规定,屏幕对角线尺寸大于l0.16cm(4in)的新的或翻新的显示器要符合有关法律。

   这些产品包括:

   ①采用阴极射线管(CRT)或液晶显示屏(LCD)的电视;

②采用CRT或LCD的计算机显示器;

③带有LCD显示屏的笔记本电脑;

④裸CRT或其他任何包含CRT的产品;

⑤等离子电视。

   被免除的设备包括:

   ①用过或未被翻新的电子设备;

   ②汽车的零部件,或用于替换的汽车零部件;

   ③包含在家用电器中(洗衣机、烘干机、电冰箱、制冰机、电烤箱、洗碗机、空调、除湿机或空气清洁器)的电子配件。

从2007年1月1日起,不符合标准的电子产品将不能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销售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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