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是参照各国对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而制定的标准,在行业中简称为《限量要求》。 目前许多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功能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仍含有大量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这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废弃之后,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以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减量化、替代为主要任务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已经提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 为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目的,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七部委“从源头抓起,立法先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以立法的方式,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限制或禁止使用上述六种有害物质或元素。 为了配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信息产业部特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这个标准在考虑了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污染的需要的同时,又考虑到监督检查机构实施监管或测试的可行性,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的要求,结合行业的现状、经济与技术上的可行性等,制定出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合理的限值指标。 标准将电子产品需要进行有害物质限量检测的组成单元分了三类。 ①EIP-A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这是指采用同一种材料制作的各种零件,特别是各种金属材料、合成材料,比如标准件、壳体、腔体、印制线路板基板等。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②EIP—B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各种材料(包括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上的金属镀层,是有害物质限量控制的重点之一。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也就是说不能以这些禁止的金属作为镀层成分、合金组成成分、电镀光亮添加剂等有意添加使用。作为阳极中的微量杂质,从阳极中溶解进入镀液并在镀层中夹杂的,则不能超过限量的标准。 对有意添加物的标准解释是:生产者或进口者为使其产品达到某种性能指标而故意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并且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有意添加: a.利用SJ/T ll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中第5章规定的方法所检测的铅、汞、镉为不合格的; b.利用SJ/T ll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中8.1规定的方法检测出含六价铬的。 ③EIP-C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3的产品。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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