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分两类:第一类,能在环境或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废水”在车间处理排放口,应符合表24—3规定;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有害物质,在工厂排放出I=1的水质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3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
表24-4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
①造纸、制革、脱脂棉<300m9/L |
根据国家《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分两类:第一类,能在环境或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废水”在车间处理排放口,应符合表24—3规定;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有害物质,在工厂排放出I=1的水质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3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
表24-4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
①造纸、制革、脱脂棉<300m9/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