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皖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 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 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 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