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河”保护区禁建电镀等污染项目
日期:2008-04-01 00:00
即日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4月2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还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xiangming@jiangxi.gov.cn。五河保护区禁建污染项目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设立源区保护区,在源区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禁止设置排污口。长江西段、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沿岸(有堤防的以背水面堤脚为界、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为界)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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