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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固废污染防治条例》7月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5-05  浏览次数:1112

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今后,被污染的土壤在被修复前将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利用,而处置和修复的费用,将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据了解,随着南京主城的污染企业陆续搬迁出城,腾出来的厂地正成为开发商争抢进行商业开发的热土。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危险废物的堆放、填埋场地等,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评,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修复后的土壤还需要经过环保专项验收,符合新的使用功能和土壤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最新清洁生产2009年05月0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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