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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意外污染 保险埋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4-22  浏览次数:1080

 

昆明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意外污染 保险埋单

 

“先期重点选择滇池流域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昨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昆明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告,要求昆明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都参与该保险,以确保发生污染事故后,第三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而参保的范围,计划从滇池流域开始。

 

受污染者可及时获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意见》拟制部门认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滇池流域企业先参保

 

据悉,在该险种推行先期,将把重点放在滇池流域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目前确定的投保企业,包括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的企业,都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化工企业也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鼓励滇池流域以外从事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焦化制气、制药企业也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故意污染将不予赔偿

 

《意见》中对保险赔偿的范围也予以明确——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使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但是,投保企业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最新清洁生产2009年04月2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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