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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环保法庭审结第一案解决污染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01-08  浏览次数:1030

贵阳市“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近日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这起贵州省首例环境污染异地起诉案一直备受关注,审理引来众多群众旁听。当法院当庭做出被告立即停止尾矿废渣场使用、消除其对环境影响的一审判决时,法庭内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原告,向清镇市环保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起诉位于安顺地区平坝县境内的天峰公司,要求其停止排污侵权。

2007年12月11日,清镇市环保法庭在被告的磷石膏尾矿库等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明,天峰公司在生产磷胺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磷石膏废渣堆放于厂区以北约3公里的磷石膏尾矿库内,距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直线距离仅有800米左右。尾矿库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约囤积磷石膏废渣20万~30万吨,迄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万~300万吨左右。由于天峰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

2007年10月27日,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天峰公司渣场渗滤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渗滤液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水质标准,总磷超标9.8倍,氟化物超标0.14倍,对羊昌河水质产生较大影响。

“两湖一库”管理局当庭提交了大量污染现场照片和有关监测数据,认为天峰公司在红枫湖饮用水源区内排放大量超标污水,已严重污染了红枫湖的水质,危害了公众的身心健康,作为红枫湖水源的专门保护单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提请法院依法判令天峰公司立即停止对红枫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环境的侵害,并消除影响。

在法庭上,天峰公司对羊昌河污染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磷石膏尾矿对羊昌河的污染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企业遵守了有关政策和环境法律、法规,并表示将力争完成各项治理工作。

经过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法院认为,水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为维护公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对红枫湖的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到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红枫湖的水质,是红枫湖水质总磷超标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告在未修建足够的环保设施的磷石膏尾矿渣场堆放磷石膏废渣的行为,侵害了羊昌河流域附近以及将红枫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的广大公众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这一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考虑到被告的现状,结合废渣场长期存在,治理需要一定时间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采取相应措施,在2008年3月31日前排除废渣场对环境的进一步危害。

庭审结束后,“两湖一库”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希望贵阳市“两湖一库”周边的企事业单位警醒起来,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此外,他们还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测力度,对天峰公司污染治理的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直至企业彻底解决污染问题。

天峰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审判解决了“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等问题。

庭审结束后,走出法庭的清镇市市民黎先生表示,旁听了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心里踏实了,“用法律保护我们的饮用水安全,以后用水就放心了”。

 

最新清洁生产2008年01月0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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