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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厂四人中毒死亡事件》后续报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7-04-10  浏览次数:958

发生在2006年11月13日21时许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电镀厂的一起四人中毒死亡事故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2007年4月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及负责该厂污水调节池内污泥清理工作的主管方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件回放:义乌一电镀厂发生一起四人死亡事故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徐某安排该厂的污水处理员方某负责清理本公司污水调节池内的污泥一事,方某安排江西人花盛良等人进行施工,未提供足量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现场监护工作,致使施工人员中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事发当天上午,由稠州电镀厂法定代表人徐某安排,污水处理员方某负责清理本厂污水调节池内的污泥。同日中午12时许,该厂的污水处理员张某及花盛良等人开始清理污水调节池内的污泥,方某进行现场监管。同日晚8时许,方某离开现场,后花盛良进入池内清理污泥时中毒晕倒,其他三人相继进入池内救人,随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系呼吸道、消化道摄入氰化物急性中毒死亡。事故原因是该电镀厂对含氰废水和其他酸性废水混合收集,调节池内氰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未提供满足清污作业环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专业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冒险入池作业;未做好现场监护工作等。

据了解,案发后,该电镀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赔偿款已付清。

最新行业新闻2007年04月1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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