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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喷漆不用防爆灯重伤后雇主负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7-03-06  浏览次数:920

油漆工熊晓明违反操作规定,在生产事故中被烧成重伤,随后诉之法院要求雇主、承包人及发包人予以赔偿。日前法院审理认为,雇主对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应对他的工伤承担全部责任,其余两公司不承担责任。

熊晓明是一名有4年工作经验的油漆工。去年4月,他受老友潘总之托,去江苏仪征兴仪船厂为一条船喷漆,双方谈妥工钱,由潘总公司发放。

5月22日晚上,熊戴头盔着普通的确良衣裤在狭小船仓内作业,突然,用于照明的普通灯泡爆炸,引起舱内浓度极高的油漆雾燃烧……

被工友救出后,熊先后被送往当地两家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全身70%%三度火焰伤”,2个月用去医药费21万多元。

潘总为其垫付了15万元,用于后期治疗的26万迟迟没有给付。不久,熊妻将潘所在的防腐公司及工程发包和承包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防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及时和尽力救治义务,不应承担所有责任。发包和承包公司则辩称,和熊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对其不产生任何义务。

经法院查明,潘所在公司是一家具有从事船舶工程及钢结构喷涂、涂装、热喷涂的有资质的公司。开工前,公司给熊发了两套棉的工作服,专业的防爆灯和头盔,但事故发生当天,熊既未穿工作服,也因防爆灯未使用,而临时用了220伏照明灯。熊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和扩大负有大部分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院观点】

职业伤害赔偿是生产成本必要的组成部分,不因工人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即使有时确是由于工人自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也非工人自愿,法律应“推定工人不会自己伤害自己。”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则,防腐公司应支付给熊全部拖欠医药费和后期治疗费26万余元。

熊和承包公司及发包公司的关系,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因雇主无资质,雇员受伤,有资质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两公司无责

 

最新行业新闻2007年03月0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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