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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逐步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1-09-28  浏览次数:698

山东济南市在加强流域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的同时,逐步加严全市水污染物企业排放标准要求。报经省环保厅同意,2011年7月1日起,济南市海河流域(徒骇河、商中河)涉水排放企业提前执行《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标准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即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执行60毫克/升、10毫克/升、20毫克/升、30毫克/升、30倍和5毫克/升。近日,济南市又下发提高部分排污企业水污染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49号),要求全市所有污水直排小清河、徒骇河、漯河、章齐沟的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COD45毫克/升、氨氮4.5毫克/升的要求。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逐步提高,将进一步促进企业调整结构和转变生产方式,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

最新行业新闻2011年09月2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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