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二、将铅蓄电池行业作为整治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帐,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按照《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大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一是加强嘉单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及进、出水质的监管、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健全污泥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