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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监察队办事员收电镀厂3字头中华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1-09-26  浏览次数:791

受贿时嫌弃中华软装1字头香烟档次低,要求行贿人换成中华软装3字头香烟。9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7岁的乐清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办事员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7年上半年,乐清市某电镀厂因未批先建厂房被乐清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大队查处,主要股东赵某为了得到黄某关照,一天夜晚将50条1字头软盒中华香烟送给她。赵某说,如果想将1字头软盒中华香烟换成3字头,就说一声。黄某考虑到乐清人偏爱3字头软盒中华香烟,于是让赵某换成3字头的。后她将40条香烟兑换成24000元现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余下10条香烟被用于做客烟抽掉。

收取了赵某好处后,黄某对电镀厂大行便利,很少去违章厂房巡察。赵某的厂房也于2007年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

黄某在2007年至2010年间,曾七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加油卡、香烟等财物,总价值共计77500元。

法院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已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黄某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新行业新闻2011年09月2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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