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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名单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1-08-03  浏览次数:959

2011年3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要求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进行彻底排查,全面整治环境违法问题,并在2011年7月底前,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截至2011年7月31日,各地共排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再生铅)企业1930家,其中,被取缔关闭583家、停产整治405家、停产610家;有252家企业在生产,80家在建。在全部1930家企业中,从事蓄电池极板加工生产的企业639家,单纯组装企业1105家,回收企业186家。在生产的252企业中,极板加工生产的企业121家,单纯组装企业108家,回收企业23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全面动员部署,强化整治措施,持续加大对铅蓄电池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促进该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从近期国务院九部门联合督查看,各地铅蓄电池企业仍存在规划布局凌乱、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工艺技术水平不高、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企业管理水平较差等问题,个别地区对铅蓄电池整治工作认识不高、整治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督查中发现,山东省泰安市德盛蓄电池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佳丰电镀有限公司未落实当地环保部门停产整改要求,擅自恢复生产;江苏省常州市日村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港昆双龙蓄电池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市鑫锋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广东省韶关曲江宏基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宜州市和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我部已责成相关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监管。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或自行关闭的,应督促企业做好后续环境整治工作,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自行停产或被责令停产整治的,要严格对照整治要求,制定验收规程和标准并严格执行,未经验收的停产企业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治理的,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仍在正常生产的企业,要联合当地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加强对铅烟、铅尘收集、治理设施的监管,加强对含铅废水处理设施的检查,督促企业开展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在建企业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

序号

统计类别

数量

1

北京市

7

2

天津市

16

3

河北省

105

4

山西省

9

5

内蒙古自治区

7

6

辽宁省

18

7

吉林省

4

8

黑龙江省

3

9

上海市

17

10

江苏省

484

11

浙江省

328

12

安徽省

102

13

福建省

97

14

江西省

60

15

山东省

133

16

河南省

95

17

湖北省

56

18

湖南省

32

19

广东省

191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

21

海南省

0

22

重庆市

47

23

四川省

58

24

贵州省

12

25

云南省

21

26

西藏自治区

0

27

陕西省

5

28

甘肃省

3

29

青海省

0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32

新疆建设兵团

0

合计

1930

 

最新行业新闻2011年08月0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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