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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提高电镀等行业排污单位违法成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1-07-26  浏览次数:733

福建省人大代表呼吁多年的为我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终于实现。25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政府作的关于《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的初审报告。

按照草案规定,畜禽养殖污染水源最高拟罚10万元。

严重污染水体工业项目最高拟罚50万

草案强调加强饮用水源的生态保护,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禁止在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印花、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医药、化肥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主要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提高排污单位违法成本

为遏制污水集中处理难达标现象,草案提高了排污单位违法成本,向环境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罚款额度拟达应缴排污费数额的2倍~5倍。环城工委还建议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最新行业新闻2011年07月2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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