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印染、电镀企业整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镇、区两级政府审定同意的文件为据) (二)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信部门确认不属于国家产能淘汰范围。 (三)清洁生产达到相应清洁生产标准三级以上水平。 (四)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且排放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配套锅炉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手烧锅炉等淘汰炉型,且配套了高效除尘设备,烟囱高度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规定,并建有堆放煤炭、煤渣的专门库房。 (六)排污口规范化设置,仅设一个排污口,在厂外边界设置开放式排水检查井;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并落实运营责任。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准)。 (八)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档案。 (九)印染(含配套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应承诺在我市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后无条件迁入定点基地进行生产和经营。 (十)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履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并已补缴投产至今的排污费。 二、印染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印染企业环保整治除应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工信部《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淘汰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不属于十五小中的“小漂染”,生产规模达到1000万米/年以上,毛机织物印染生产规模达到100万米/年以上(生产规模及是否是落后工艺、设备须以经信部门核定的证明文件为准)。配套印染工序的纺织企业不规定生产规模,但印染工序只为本企业的主业服务不得接受外加工。 (二)污水处理设施要求:必须按照经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配套物化和生化处理设施,废水回用率30%以上。物化处理及生化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规模均应按照生产规模核定的生产设备满负荷运行的用水量核定,生化设施生化处理池应建成满足设计工艺要求停留时间的有效容积(按照平均产排污系数,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用水2.5吨/100米,布重14kg/100米,每吨布用水量约178吨水;纱线、针织物1吨坯布平均用水130吨,年生产时间300天算,每天排水1400÷300×178=830吨,达到准入条件生产规模需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最小处理能力为每天1000吨污水量);经核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跟经信部门核定产能相匹配。 (三)使用锅炉要求:(1)配套锅炉不使用国家淘汰名录中手抄锅炉等淘汰炉型。(2)烟囱高度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标准的规定。(3)锅炉废气达标排放。(4)建有堆放煤炭的专门场地,落实防雨淋防溢流措施。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1)外排污水必须经过两级处理并从规范化排污口排放。排污口已按要求落实规范化整治,设置一个排污口,并申领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厂外边界设置了开放式排水检查井。(2)按《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验收。进、排水均需安装流量计,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日排水量4000吨(或20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需安装COD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3)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可简化处理流程的超越管、溢流口,或将污水混入雨水管道直接外排,或私设暗管(非法排污口),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五)依法妥善处置固废危废:(1)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必须按污水处理规模配套污泥脱水干化设备,印染污泥脱水后,应依照广东省严控废物管理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并建立处置档案。(2)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锅炉煤渣、粉煤灰等)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贮存场所,落实防雨淋防渗漏措施,设立标志牌,建立台账。(3)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贮存场所需设立警示牌,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1)企业已自行落实技术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建立健全了设施运行维护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企业自身没有技术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进行管理或维护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或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及监控设备正常运行。(3)经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车间废气要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企业已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厂容厂貌,杜绝跑冒滴漏。 (八)印染企业排放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配套印染工序的纺织企业,主业已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除免由经信部门核定印染工序生产规模外,其他整治要求参照上述印染企业环保整治要求执行。 三、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除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电镀企业年电镀生产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整个企业的电镀生产总值在70%以上;配套电镀年总产值2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在75%以上。 (二)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中二级标准。 (三)企业必须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要求:必须按照经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配套电镀废水治理设施。经核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经信部门核定产能相匹配。 (五)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应干化处理,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同时建立处置档案。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贮存场所,落实防雨淋防渗漏措施,设立标志牌,建立台账。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贮存场所需设立警示牌,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1)企业已自行落实技术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建立健全了设施运行维护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企业自身没有技术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进行管理或维护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或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及监控设备正常运行。(3)经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企业已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厂容厂貌,杜绝跑冒滴漏。 (八)在线监控设施要求:在线监控设备必须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工作电流和监测废水排放量,用水应配套计量设备;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废水关键指标。排污口规范化按照《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