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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厂职工跳槽后卖了原公司机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1-06-02  浏览次数:758

两名在某公司从事核心工作的男子辞职后,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高额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卖给广州一公司。长清区警方用14个月时间侦破这一山东首例特大跨省侵犯商业秘密案。

泄露机密,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事情还得从2010年2月24日说起。当天下午,山东天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公司”)负责人向所在地长清警方报案称,该公司原职工刘某、刘某某将公司多项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广东东莞一公司,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接到报警后,长清警方成了专案组,多次召集经侦、法制等部门分析案情,深入广东东莞市调查案情。经过调查摸排,警方获取了大量的证据,经报省知识产权局甄别,认定广东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村公司”)从天诺公司窃取的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后经司法认证,该案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广东中村公司拒不停止侵权犯罪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协调广东东莞警方依法告知中村公司相关负责人刘刚(化名)立刻停止侵权犯罪活动。但刘刚无视法律,继续通过电话遥控指挥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并指使其厂房业主王某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致使天诺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为尽快侦破此案,专案组抽调20余名警力远赴广东缉捕嫌犯。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经过2个多月的走访调查和蹲点守候,于2011年1月将犯罪嫌疑人刘刚、刘某、刘某某抓获,另有夏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

出卖商业秘密,还申请了国家专利

据到案的刘刚等人供述,天诺公司原职工刘某、刘某某掌握该公司配液中心镀液配方核心技术及电镀设备、真空设备设计和安装调试等核心商业秘密,与天诺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并收取该公司支付的保密费用。

两人于2008年下半年相继辞职后受雇于中村公司,并将天诺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许诺给予高额回报的中村公司刘刚等人,使中村公司迅速建成了与天诺公司相同的生产设备。为了掩人耳目,三人以共同名义申请了国家专利,随后采用同样的设备工艺和技术生产导电布产品,非法获取高额利润。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中村公司的犯罪行为累计给天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间接损失上千万元。

2011年3月28日,专案组再次赶赴东莞市,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中村公司用于侵权的两套生产线设备扣押,并于4月13日成功运回长清予以封存。夏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最新行业新闻2011年06月0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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