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四会市绿欣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因偷排电镀废水遭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四会市绿欣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4000004266 法定代表人:吴雄志 地址:四会市龙甫工业园(盛源电镀废水处理厂) 四会市绿欣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持我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工业废水乙级,国环运营证1290号),在运营四会市盛源电镀废水处理厂期间,于2009年7月私设暗管,偷排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造成环境污染。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盛源电镀废水处理厂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罚款50万元,追缴排污费357.948万元。该厂法定代表人江进联被刑事拘留7天,厂长温庆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上事实,有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3月19日《关于报送对东莞市中艺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报告的函》(华南环督函〔2010〕3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09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肇庆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11月19日对吴雄志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对温庆和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四会市盛源电镀废水处理厂实施停产整顿的通知》(肇环字〔2009〕68号)、《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09〕23号)、四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四会市盛源电镀废水处理厂违法行为追缴排污费的通知》(四环字〔2009〕70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的规定。我部于2010年9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0〕54号)于2010年11月26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9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0〕54号)及《送达回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四会市绿欣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情况的报告》(粤环办函〔2010〕354号)、四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情况的汇报》(四环报〔2010〕9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