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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水处理厂监管管理办法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08-04  浏览次数:838

污水处理厂发出的臭味如何防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与否如何监管?今后这些问题将有章可循。前日,《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实施,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

《办法》首先规定,作为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审查。

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最新行业新闻2006年08月0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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