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镀网:在企业工作八年却从来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企业对此也是绝口不提。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富山精密电镀(中山)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英支付2008年和2009年的高温津贴共1000元。
原告张英自2002年8月9日入职被告处,直至2010年1月8日离职,一直在车间担任抛光品检员。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19日。而被告则是一间从事电镀行业的企业。就电镀行业来说,电镀在生产中要使用大量有毒化学液体,并且要在高温下烘烤以达到最终的工艺效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夏日的高温普遍处于30至40℃之间,在如此高温下,劳动者头部、身上还要佩戴防护用具,身上的热量更难以散发。
就是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原告张英一干就是八年。对于高温津贴,企业却是“遮遮掩掩”,从未主动向其支付。自离职后,原告张英开始为找回自己的高温津贴,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今年4月9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原告张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裁决驳回了原告张英要求被告支付高温津贴的请求。
之后,张英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2008年、2009年两年6至10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张英为室内作业人员,不属于应该支付高温津贴的人员范畴,应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等《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的意见,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因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原告张英的高温津贴。原告张英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因此应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其高温津贴,即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和2009年的高温津贴共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