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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0-06-09  浏览次数:709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焦作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焦作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电镀网:为积极有序地预防和处置重金属污染,保障全市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0〕26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监测和诊疗能力,努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和周边区域环境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高风险人群,出台分类环境管理政策,实施综合治理,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逐步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及应对机制,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为: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

 

重点防控区域为:重金属排放企业相对集中或已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地域。

 

重点防控行业为:铅锌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镀、含铅蓄电池制造及回收加工、皮革及其制品业、印染、染(颜)料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工作内容。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河南省制定的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确定我市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相关行业的准入条件,鼓励发展排污强度低、能耗少、清洁生产水平高的先进工艺,加大对重金属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

 

2.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相关工作。

 

3.工作时限。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省结构调整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环境管理。

 

1.工作内容。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对重点防控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防控行业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审批或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对这些项目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开展主要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2)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对这些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审核。

 

(3)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对已上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执行定期核查与三年一次的后评估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4)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

 

(5)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建立完善档案,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逐步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状况。

 

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配合;第(2)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第(3)、(5)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第(4)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工作时限。第(1)、(2)、(3)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第(4)、(5)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不含重金属在线监测)。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1.工作内容。

 

(1)依据国家、省制定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焦作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2)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予以限期治理。

 

(3)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4)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加快对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其他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对已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河流,因地制宜进行处置和修复。

 

2.责任单位。第(1)、(2)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第(3)、(4)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主办,市财政局配合。

 

3.工作时限。以上各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1.工作内容。

 

(1)组织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将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纳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同时,作为“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

 

(3)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4)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

 

(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建设污泥处理试点厂,有关项目全部列入“十二五”专项环保规划。

 

(6)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渣、污泥,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必须依法移交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2.责任单位。第(3)、(4)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第(5)项工作市环保局主办,市财政局配合;其余各项工作均由市环保局负责。

 

3.工作时限。第(1)、(2)、(6)项工作应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第(3)、(4)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5)项工作应于2010年开展试点,2013年前全面完成。

 

(五)建立健全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监测制度及食品保障体系。

 

1.工作内容。

 

(1)制定方案,定期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高风险人群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和完善健康监测网络和定期报告公示制度,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

 

(2)制定重金属检测定点医疗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研究重金属人体损害机理,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

 

(4)制定方案,指导各地对重点防控区域农田土壤及出产的农产品进行监测和对农田划分种植功能区,对受污染农产品合理处置,确保食品安全。

 

(5)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农产品、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按土地变更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2.责任单位。第(1)、(2)、(3)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第(4)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第(5)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工作时限。第(1)、(3)项工作应于2014年前分阶段完成;第(2)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4)项工作应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第(5)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六)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1.工作内容。

 

(1)探索和试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重金属排放企业准备金制度。

 

(2)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3)制定专项计划,加大对铬渣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壤修复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投入,实行“以奖促治”。

 

(4)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以及污染治理、风险评估、修复治理等技术和装备。

 

(6)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让群众既了解重金属污染危害,又知晓重金属污染可防可治,消除恐慌情绪。

 

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第(2)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第(3)项工作由市财政局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配合;第(4)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第(5)、(6)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3.工作时限。第(1)、(2)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3)、(4)、(5)、(6)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前启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责任追究。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视为对应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视为对应年度责任目标没有完成,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0年5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市政府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调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报告。市环保局负责每季度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最新行业新闻2010年06月0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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