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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加强电镀集中工业区环境监管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0-04-12  浏览次数:770

中国电镀网: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市环保局:

 

为加强全市电镀集中工业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有效控制和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电镀集中工业区环境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电镀监管意见)

 

一、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上控制电镀污染

 

(一)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格电镀集中工业区的选址,选址建设前需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境敏感区、水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内不得批准建设电镀集中工业区。经批准的电镀集中工业区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入驻电镀集中工业区的电镀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完备的审批和验收手续。

 

(二)实行“增量控制”和“存量优化”的原则,一律不得审批新建、扩建电镀集中工业区以外的专业化电镀企业。现有专业化电镀企业2010年底以前要向电镀集中工业区集中并同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对现有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二、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三)对存在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三同时”制度,“久拖不验”、“久试不验”,未经环保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予以严厉处罚。

 

(四)对电镀集中工业区一律参照省控重点源环境监管的要求进行监管,安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按照相应频次进行现场监察监测。

 

(五)电镀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分别处理、统一排放”。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废水、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要单独处理并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后设置专门的采样口;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并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六)危险废物必须实施规范化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要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台账以及管理计划备案等制度;镀槽液、废槽液、污泥及电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弃置或排入废水收集系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全过程管理。

 

(七)按照《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要求,各电镀集中工业区应建立环境预警体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设置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点位,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演练。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电镀集中工业区环保行为

 

(八)电镀集中工业区需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要建立齐全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记录,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水排放监测以及污泥处置等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原辅材料、用水量、重点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等原始凭证,分类建档备查。

 

(九)自行管理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电镀集中工业区应具备相应运营资质;委托他人运营的,运营方应具备相应运营资质。设施运营管理需遵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

 

(十)建立电镀集中工业区年度环保审计制度。每年结合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按计划对电镀集中工业区开展环保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状况、镀种及其原辅材料使用量情况,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废气污染物(重金属、COD、氯化氢等)排放情况、电镀污泥处置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各相关部门、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对电镀集中工业区的环境监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2009〕25号)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强化问责制,对存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以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最新行业新闻2010年04月1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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