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镀网:据报载,2009年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督查组前不久在福建省突击检查富华(漳州)光学工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这家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私设偷排暗管。表面上看,污水处理站在轰鸣运转,排污口还建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但另一边却埋着地下暗管,悄悄将部分含有重金属的电镀废水混入雨水井排放。
时下,类似富华公司这样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的企业不在少数。许多人呼吁对这种违法行径施以重罚。应该说,这的确是一种思路,虽然罚款不是执法的唯一办法,但没有力度的处罚只能是隔靴搔痒,不能对违法者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但笔者以为,偷排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缺陷,这个缺陷鲜明地表现在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中。一方面,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如对环境违法行为一般只是责令停工,要求其限期补办手续,处罚额度不高,不足以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我国环境法律在体制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环境立法虽然强调企业的污染防治义务,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强调得不够具体明确。其实,环境保护是现代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管理职能或责任。政府能否厘清和充分履行环境责任,直接决定着环境保护事业的成败。倘若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缺位,环境保护就难以取得实际成效。此外,缺乏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环保不作为的法律制约。
偷排频发,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缺失,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如何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尚存在的错误认识。对一些企业经营者而言,他们并不认同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企业生命线的观念。由于对发展是硬道理的片面理解,这些企业经营者比较短视,往往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环境利益。同样,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纵容一些企业先污染、后治理,使得企业污染的内部成本外部化。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致使排污企业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直接卷入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得政府的管理行为被异化,大大降低了企业在环境治理上的效率。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狭隘利益,往往与一些污染企业结成同盟军,一旦出现问题就想尽办法瞒天过海。
因此,在健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认识成为当务之急。记得美国前总统林肯有句名言:“你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某些人,也能在某些时间欺骗所有的人,但你不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企业偷排可能会得逞一时,却不能得逞一世,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地方政府都能够积极采取行动杜绝企业偷排行为,也希望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不偷排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