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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湾污染防治: 沿岸禁建电镀等污染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11-12  浏览次数:729

中国电镀网: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胶州湾沿岸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项目……近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11月10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市人大面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禁用未处理垃圾填海

 

青岛市沿海海洋资源类型多样,储量丰富,如何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成为“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重点。《草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海滨绿地和沿海防护林建设,保护植被,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有关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对于围海、填海等行为,《草案》进行了明确规范:禁止在胶州湾、唐岛湾、古镇口湾、丁字湾等半封闭海湾和入海河口建设破坏潮汐通道、影响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填海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

 

沿岸禁新建污染项目

 

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也是本市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因此,为了加强对胶州湾的环境保护,本市在《草案》中表示,要对胶州湾实施“最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其水质应当高于相应海洋功能区规定的标准。

 

根据《草案》规定,本市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或者扩建化工 、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项目。同时,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其中,新建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要执行国家一级A标准;现有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升级改造,自本规定施行后二年内执行一级A标准。

 

入海河流不得新建排污口

 

要保护“母亲湾”,入海河流是重要环节。因此,在《草案》中,本市对胶州湾入海水质加强了管理,明确提出“流入胶州湾的河流不得新建排污口”。具体包括,对流入胶州湾的海泊河、李村河、板桥坊河、白沙河、墨水河、大沽河、洋河、镰湾河等河流的水质,应当加强综合整治,自本规定施行后二年内达到地表水Ⅲ类以上标准;已建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青岛以旅游著称,如何在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海洋自然资源,也是《草案》关注的一大问题。为了保护好胶州湾海洋生态环境,《草案》明确规定,要严格保护滨海沙滩与湿地、青岛红石礁、崂山绿石等自然资源。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淡化取水区、海水浴场和重要的海洋渔业水域内不得建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景观和城市风貌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损害该区域环境质量。

 

违规挖砂石最高罚20万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违规现象 ,《草案》明确细化了处罚条款 。其中,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规在海上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规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填海的,情节严重的,对用海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最新行业新闻2009年11月1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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