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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职业危害未告知 职工有权说“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9-03  浏览次数:759

中国电镀网:记者今天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生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告知职业危害情况,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透露,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研究,准备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为重点的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生产、皮革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和生产企业。

 

据悉,根据《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未按规定警示的,可处5万~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杨元元指出,《暂行规定》是该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地位,为安全监管部门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据了解,近日,四川、陕西等省的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召开了宣传贯彻《暂行规定》的会议。

最新行业新闻2009年09月0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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