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发出《昆明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告,要求昆明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都参与该保险,以确保发生污染事故后,第三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参保的范围,计划从滇池流域开始。
意见拟制部门认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该险种推行先期,将把重点放在滇池流域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目前确定的投保企业,包括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的企业,都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化工企业也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鼓励滇池流域以外从事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焦化制气、制药企业也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但是,故意污染将得不到赔偿。投保企业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