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内一家公司两名员工上班时在车间发生争吵还不够,相约到厂外再打过,结果酿成一人溺水而亡的悲剧。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终审判决工厂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需要担负3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48990.6元。
李单亮和万阳前(均为化名)是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化工区一家五金电镀公司的员工,2005年7月26日,两人在车间为了谁先使用一部平板车发生争吵,继而相约到厂外打一架解决争端。虽然有车间领导和工厂保安在场,万阳前带上了车间的一把老虎钳还是通过了安检,在高平水闸附近把李单亮击落河中,致其溺水而亡。
死者家属要求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共184905.3元。他们除了将万阳前列为被告之外,还把上述公司列为被告,原因是该公司明明知道员工出外打架可能会有危险而没有制止。
对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应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从该案的发生经过来看,该公司显然没有对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应对本案承担疏于履行职责的相应民事责任,终审判决该公司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