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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电镀技术工因被辞 愤而毁坏生产资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4-08  浏览次数:710

4月3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犯罪嫌疑人杨泽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拟作酌定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省、资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及简阳市人大、政协等部门人员参加了听证和旁听。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3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泽木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现年45岁的犯罪嫌疑人杨泽木2007年前长期在温州打工,掌握了电镀技术,2007年10月被简阳市电机厂聘请为电镀技术负责人。今年1月21日,简阳电机厂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决定辞退包括杨泽木在内的部分职工。由于杨泽木与该厂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杨泽木认为在岁末年关被辞退失去了找工作的最佳机会,心中愤恨不满,遂将两勺铬干溶液倒入两个氰化铜液体槽中,对该厂进行报复,致使2580升氰化铜溶液报废不能使用,给厂方造成1.55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1月24日,杨泽木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被执行逮捕,3月30日,简阳市电机厂因急需生产技术人员,主动对其申请并担保办理取保候审。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泽木由于泄愤报复而毁坏工厂生产资料,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泽木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泽木和其亲戚积极消除了犯罪危害的后果,弥补了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被不起诉人杨泽木认罪态度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泽木不予起诉。

 

重获自由的杨泽木感动地说,他在看守所通过二个多月的反省和学习,认识到他以一种极端无知的手段报复厂家,全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通过这次教训,他不但不恨厂领导、办案人员,而且还特别感谢他们,感谢国家法律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一定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厂家和社会。简阳市电机厂代表蒋华彬表示,杨泽木在该厂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工作尽心尽责,为厂里的仿镍生产市场作出了较大贡献。杨泽木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有效弥补,他认罪态度又很好,厂方将继续聘用他为厂里的仿镍生产技术人员。

最新行业新闻2009年04月0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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