氰化钠是一种剧毒粉末,人体服下0.1克即可致死,按规定购买者需持有公安部门开具的购买证才能进货。然而一名从事剧毒物质销售工作数十年的“资深人士”却将总量达8.4吨的氰化钠卖给了无证买家。1月9日上午,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据指控,被告人林锦昭出生于1951年,原本担任广东一家化工公司剧毒分公司经理。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身为公司负责人的林锦昭在明知买方林某无购买证的情况下,仍然分多次将氰化钠销售给他,总重量达8.4吨。为了掩饰其违规操作,林锦昭将与林某的交易都挂在广东阳江一家有购买证的的公司名下,并支付给该公司每张购买证1000元的好处费。公诉机关认为林锦昭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法庭上,林锦昭辩称买家林某曾表示有购买证只是还没办下来,并许诺以后会补交,所以才将氰化钠卖给他。但是直到最后林某也没有补上购买证,无奈之下自己只好“偷龙换凤”。林锦昭还表示与林某是在“合理合法的工作场合相识”,自己清楚林某购买的氰化钠都是用于广东台山市附近的厂矿、电镀等行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林锦昭与林某的交易持续了大半年,不可能到最后才知道他没有购买证,其说法不合逻辑。据调查,林某是倒卖剧毒物质转手牟利的“专业户”,从头到尾就不具有购买资格,根本不可能申请到购买证。2008年7月,林某已经被台山市警方查办。
此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