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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1公里内禁建电镀等“两高”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12-16  浏览次数:846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加强钢铁、水泥等14类“两高”项目管理,并规定赣江等五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五河两侧1公里内禁建“两高”项目

 

按照新办法,钢铁、电石、水泥、制浆造纸、农药、电镀、皮革、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印染、陶瓷、化纤等14类项目直接纳入准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要求,严格按照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同时,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河干流两侧,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并且,五河支流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也是“禁区”。

 

此外,柘林湖、仙女湖、城市内湖以多年平均丰水期水位淹没线为界线,水库以正常蓄水位淹没线为界线,向陆地延伸3公里范围内;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1~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项目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类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居民区上风向5公里内禁建污染项目

 

该办法还提出,在城镇居民聚集区域、规划区,主导风的上风向,以城镇中心为界线,向外延伸5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新建制药、造纸(制浆)、纺织等项目,必须进入治污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新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项目建议布局在相应的产业基地内。

 

在绿色农(副)产品基地、有机农(副)产品基地、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化工、制药(原药)、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焦化严重污染项目。

 

擅自批准项目要追究责任

 

今后,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内“两高”项目,其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环保按行政权限逐级上升一级审批。

 

江西将进一步完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处罚机制,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经贸委不得予以核准列项。对于未履行核准手续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环保审查批复意见的建设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最新行业新闻2008年12月1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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