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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确认:国产生铬酸钠不属剧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11-14  浏览次数:1011

记者11月11日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铬盐分会获悉,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已致函该会,对该会关于现行《剧毒化学品目录》是否包括二水重铬酸钠的报告予以正式答复,确认《剧毒化学品录》里的重铬到钠是指无水重铬酸钠,二水重铬酸钠不属剧毒化学品。

该公函称,由于化学品的结晶水合物与无水物的颜色、密度等物理性质和部分化学质均不相同,是不同的两种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录》(2002年版)中品名“重铬酸钠”是指无水重铬酸钠,并不包括其结晶水合物。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对《剧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修订和调整,国家安监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这次对二水重铬酸钠的检测试验结果,将会在新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新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将不包括二水重铬酸钠。

记者采访业内专家了解到了这个阴差阳错的误解。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列入重铬酸钠,而国内相关企业所标准。但国外的重铬酸钠,当时是参照了国外的某些标准。但国外的重铬酸钠是指无水重铬酸钠,没有企业生产无水重铬酸钠。此后,国内有关管理部门在涉及二水重铬酸钠的管理中,均把二水重铬酸钠视为无水重铬酸钠,并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大大增加了各方面的管理成本。实际上二水重铬酸钠与无水重铬酸钠在颜色、密度、毒性大小等性质上有很大差别。在有毒物质中,二水铬酸钠不属于神经中毒物质,其毒性小于汞、砷、钡、铅、镉等物质。二水重铬酸钠的毒性主要是体现在强氧化性对有机体的腐蚀与破坏,可以通过吸入、接触、口服造成人体中毒,引起呼吸道感染,粘膜溃疡,甚至鼻穿孔,皮肤接触性疾病能够防治,国内尚未发生直接由二水重铬酸钠引起的死亡或群体急性中毒事件。

最新行业新闻2008年11月1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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