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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镀厂一男子无证购买氰化钠 触犯刑律获缓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11-11  浏览次数:1066

中新浙江网11月9日电(见习记者袁爽通讯员李曙光)因工业生产需要,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近日,浙江温州龙湾法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2008年5月,被告人林某在浙江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开办了一家无证电镀厂,并聘请被告人李某为该厂的技术员。因该厂电镀生产需要用到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被告人林某在未办理买卖剧毒物品许可证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李某想办法非法采购氰化钠。被告人李某通过光亮剂(电镀用的一种原材料)推销员被告人晏某,让其帮忙采购氰化钠。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晏某经他人介绍,购得两包氰化钠(重约100公斤)转卖给被告人李某,并于当晚将两包氰化钠运送至被告人林某的电镀厂,林某支付了货款2600元。

 

2008年6月中旬的一天,因第一次购买的氰化钠已用完,被告人林某通过电话联系,在龙湾区沙城镇以15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身份不明)购买了一桶氰化钠(重约50公斤)。2008年6月17日,林某电镀厂使用的剩余的氰化钠(重约46公斤)被公安机关缴获。

 

龙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晏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害性物质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鉴于二被告人买卖的剧毒化学品没有流入社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浪网

最新行业新闻2008年11月1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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