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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04-07  浏览次数:892

据北京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黄金期货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有专家表示,目前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还未正式下发。不过,相关税收政策的明朗,标志着黄金期货的各项配套工作已经全面到位。由于黄金现货市场交易也实行类似的税收政策,故黄金期货明确该政策后,有助于黄金期货价格更加反映现货价格,增强黄金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同时有利于黄金相关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规避风险。

据了解,黄金期货的第一次实物交割将出现在今年6月。

 

最新行业新闻2008年04月07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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