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从广东省环保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在基地外保留或建设的电镀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和审查程序。专业电镀企业不得在基地外新建和扩建,具备以下五项条件方可在原地保留或改造: 一、企业2006年电镀生产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整个企业的电镀生产总值在70%以上; 二、经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国家《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三、企业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等,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环境容量等;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业用水循环回用率达到60%以上; 五、无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