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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8月开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7-08-14  浏览次数:850

8月1日,广东省推出了《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了补充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我市环保部门表示,新《办法》大大增加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而且把追缴排污费列入对污染企业的处罚手段,规定最多可按超标4倍的罚款追缴,是处理污染行为的一次重大创新。

违法企业一直存侥幸心理

7月底,三角镇一间擅自增加电镀生产线的工厂被环保部门查处。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工厂时,电镀生产线已经停工,废水流经的地面锈迹斑斑。为管理电镀企业的排污,三角镇将27间电镀企业都集中在工业园区内进行统一管理。这间被查处的工厂原本只是以电泳工艺生产为主,不在工业园区内。但7月初,老板在工厂内擅自增加了两条电镀生产线,没有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三角环保所的检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当时七八个工人正在两条电镀生产线上忙碌,地面堆放着一捆捆已镀好的产品线。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到了厂外的香蕉地里。环保所人员立即要求工人停工,并联系老板要求其回厂接受现场处理。  

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这种违法排污的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受到10万元以下的处罚。市环保监察人员告诉记者,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罚排污企业,最多只能罚款20万元,“这笔罚款与巨额的利润相比较,企业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成本。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弱,导致违法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四倍罚款追缴制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办法》最显著的变化在于追缴制度。目前环境违法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只追缴超标排污费的一倍。而新《办法》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按照超标倍数加倍追缴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而餐饮等排污单位直接向污水处理厂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室负责人表示,新《办法》通过征收排污费这一经济杠杆,“追缴排污费这一手段加大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市环保局可以委托环保分局、环保所征收排污费,也缓解了市局的工作压力。

《办法》操作性增强

市环保部门表示,这个新《办法》不仅加大了环保局执法的力度,并对国务院的《条例》进行了补充,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就如平常的噪音问题,我们有时接到市民投诉后再去到现场,声量可能就已经发生变化了。”新《办法》规定,只要企业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无需接到市民有效投诉,即可按照产生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除此之外,《办法》对排污费主要用于哪些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进行了细化,环境监测、事故预警等项目可获得排污费资金拨款补助。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最新行业新闻2007年08月1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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