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道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陈道金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承包经营了鄞州全红电镀厂21号、22号的两个电镀车间。在此期间,陈道金没有按照规定对生产车间安装触电漏电保护装置,也未对滚镀行车进行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2006年8月13日上午,在该车间作业的工人毛志刚在操作滚镀行车时,因上述原因触电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道金作为承包经营电镀车间的主管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安装安全生产设施,致使生产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陈道金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5.2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