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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名牌油漆 经营者被罚双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7-01-04  浏览次数:857

   宋先生在建材市场购买某品牌漆稀料6桶,计660元。可使用时发现颜色不正,气味十分刺鼻,经鉴定6桶漆稀料原是假冒产品。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外,《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市消协据此认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市消协的帮助下,经营者退还宋先生660元,同时增加赔偿其损失660元,共计1320元。

最新行业新闻2007年01月0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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