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件(投诉原文见下附)中车主的权益显然受到了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事件中河南孟州市旭统汽贸作为汽车销售商有义务向车主提供该车的真实信息,当然该真实信息并不是指涉及该车的所有细节信息(事实上这是不可能、也是没必要的),而是指那些影响汽车价值、消费者判断、对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会发生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 商家(或厂家)对车辆进行重新喷漆(这同汽车生产厂家喷漆不均、表面处理不好等面漆质量问题是不同的概念)想必是希望隐瞒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情况(如车辆碰伤、划痕、面漆脱落等),其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嫌,我个人认为本事件中商家应当按《消法》第四十九条向消费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消费者如想维权,以目前的证据来看,我个人认为尚嫌不足,孟州信誉服务站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很可能经不起法庭的审查,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质将会有很大的疑问。 上述法律分析系据版主委托和投诉人介绍而做,本律师(蒋苏华律师,北京汽车律师网)不对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怀疑和评述,本分析也非此纠纷的法律指导意见,仅为个人观点,供参考、交流。 投诉原文: 陈某,河南孟州市,长安CM8,5个月,5100公里。 我是长安汽车的一个用户,说说我买长安汽车的遭遇.我于2006年5月30日在河南孟州市旭统汽贸提了辆06年4月份的银白色的CM8面包车,车子是孟州旭统汽贸在郑州新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9日提的车,当时买车时考虑在家里买的比较放心,所以就决定在孟州旭统汽贸买车。 我5月30日在孟州旭统汽贸提车,发票是郑州新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的,因为我给孟州旭统汽贸送了个身份证复印件,所以上面直接写的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发票号00001845,合格证号WDV025006018756,发动机号JL474Q641G21004,大架号LS4AAB3R16A504505,CM8G2K型,价值51800元。因为是在家买车比较放心,所以一看外表和里面没什么毛病就把车子开回了家。 7月初的一天傍晚,没太阳时忽然发现左中门颜色和车体颜色不一样,因为车子颜色反光所以比较亮,可是左中门的颜色从侧面看发暗,从正面看看不出来。第二天我去找经销商,他们都说看不出来,也不愿意来看,让我到隔壁的售后服务站鉴定,我把车子开到隔壁的孟州信誉服务站,他们是长安的售后服务站。经过鉴定发现车门是有喷了一层漆的,中门玻璃条下面有喷的漆边,皮条和玻璃是也有漆印,扶手里面喷的不均匀,最后结论是又喷过漆的。估计是这个月天气太热,又下了几场雨,时间一长颜色变的不一样了。 当时我很气愤,不是车值多少钱,只是你不该为了利益把这种车卖给我,我让孟州旭统汽贸的人来看,他们只是隔壁却不过来,鉴定结果出来了却坚持说颜色是一样的,可笑!我又去孟州旭统汽贸里面找,吓的他们的工作人员不敢往我的车子旁边来,推脱领导不在。过了两天我去找到了他们经理,经理说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嘛,是谁的责任谁承担,然后给郑州新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打电话,让他们查一下怎么回事,后来回电话说查不出来,说没喷过漆,还说是我自己碰过后自己喷的漆,我很气愤,要是我自己碰过又喷的漆我绝对不会来找的,后来又到孟州旭统汽贸找过几次,不是孟州旭统汽贸的人置之不理就是态度恶劣,非要说谁喷的谁知道,天地良心,我敢赌咒若谁喷的漆出门就不的好死!若我自己搞的绝对不会去找他们的!!!孟州信誉服务站给拍了20张照片然后上报到长安公司,说会给个说法的,过了几天在孟州信誉服务站又把左中门拆开看,里面没碰过的痕迹,然后长安公司就说不管了,说查不出来自己处理,说当时买车子时怎么不看清楚,若我当时看见是喷漆的了绝对不买这个车子,甚至不会在孟州旭统汽贸买车了,正是因为看不出来才买的,何况在家就是为了买个放心,谁知道买了个恶心!我的一个搞扳金的朋友看了说左中门肯定打过呢子,我看上面也是一道一道的。现在孟州旭统汽贸不管,长安公司不管,孟州信誉服务站说听长安公司的,真是闹心。现在的左中门颜色已经看的很清楚了,原装漆是银白色的有光泽,左中门是灰色的没光泽还发暗,我都没发开出门了,现在天天放在家了,看着别扭。若我说的有假我愿承担一切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