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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镍等商品加工贸易受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11-22  浏览次数:827

兰州11月6日电从甘肃省商务厅获悉,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规定“对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而根据规定,本次镍锍、钴锍、未锻轧钴、未锻轧镍等商品已被列入了禁止加工贸易目录,也基本包括了甘肃省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加工贸易项目。因此,甘肃省商务厅的同志分析指出,甘肃省的外贸加工贸易因此次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而受到影响。

据甘肃省商务厅统计,今年上半年甘肃省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为11.1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79.03%,一般贸易进口的主要商品为以铜精矿和镍精矿为代表的矿产品。上半年全省一般贸易项目累积进口矿产品3.77亿美元,加工贸易进口的主要商品为镍锍和铜精矿,共进口1.03亿美元,占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商品总值的85.12%,加工贸易出口的商品主要为未锻轧的非合金镍和未锻轧的非合金铝(铝锭),共出口1.2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73.05%。

据兰州海关等部门的资料显示,甘肃金川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2006年1至9月加工贸易备案金额分别占兰州关区同期加工贸易备案金额的83.4%和94.3%,是全省涉及外贸加工贸易企业中名副其实的龙头老大。

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加工贸易产品在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最终产品出口也不享受出口退税。但是如果被列入“禁止类”,就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规则进出口。这意味着以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为主的被列入此次“调整商品目录”全省加工贸易企业,都将在执行完此前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业务后,不再享受相关的进出口关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此次五部委联合发文,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是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举措。自2004年1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正式生效以来,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类似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限制低层次的、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与此对应的是,国家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

据悉,本轮政策调控重点在于扩大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的产品范围。被列入“禁止类”的行业包括冶金、造纸、冶炼、酿造、炼油、重化;被列入“限制类”的行业包括纺织服装、制鞋、箱包、家具、塑料等等。这是“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纺织品、家具、塑料等行业在出口退税下调之后,遭受的又一次重击。

兰州海关关区加工贸易商品自2005年将氧化铝、铜精矿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目录,此次又被列入的项目都属于铝和镍的初级加工产品,均属高耗能、资源型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也将迫使甘肃省调整寻找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项目。

最新行业新闻2006年11月2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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