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检验检疫局轻化处接到某独资企业的报检申请,出口一批数量为500桶/125吨的涂料(油漆)到德国。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该货物的联合国编号为1263,包装类别为Ⅲ,危险类别为3类,属易燃危险品,且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有机物质。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出口。 分管检验员接到申请后,立即赶赴公司仓库,对该批货物按标准规定实施检验鉴定。当检验人员将包装桶倾斜时,发现涂料(油漆)从可移动桶盖处严重泄漏。另外,检验中发现,企业所采购的包装桶与盛装的货物不匹配。即采购的包装桶允许盛装的货物密度应不大于1.2g/詃,而该批涂料(油漆)实际密度为1.46g/詃。根据上述检验鉴定情况,检验人员认为:包装的使用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批包装桶不允许盛装该密度的货物,否则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导致包装桶破损或渗漏。因此,必须更换包装桶,重新检验鉴定合格后方允许出口。 据了解,发生不合格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业务人员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知之甚少,采购的包装桶不适合装运该批涂料(油漆),而且企业没有进行自检。检验人员坚持既把关又服务的原则,及时主动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原因,并要求企业从源头把好进货关,增加危险货物包装自检环节,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企业非常诚恳地接受了处理决定,并对检验人员严谨精湛的技术和细心周到的服务深表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