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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有害化工废酸液 害人害己终获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08-25  浏览次数:1181

广州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日前完成审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从广州市环保部门了解到,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

2005年8月,广州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反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危害环境安全。广州市环境监察部门迅速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到现场摸清情况并制定周密的查处方案。9月10日16时左右,就在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将一车含酸废水直接排向珠江佛山水道时,被埋伏多日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查,被告人何某于2005年5月22日至2005年9月10日在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3车、共243.53吨含酸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下29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所排放的废液中含大量镍、铬、铜、氰化物和氟化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到数千倍,造成河道严重污染。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及鉴定,何某排放的含酸废水对偷排口附近的河道地表水已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废水有很强的毒害性,已严重污染水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的动物生存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

今年6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提出公诉,指控其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何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何某服罪,不提出上诉。

最新行业新闻2006年08月2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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