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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商业超计划用水或将累进加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07-20  浏览次数:826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水价如何?干旱、咸潮来临时如何保证居民优先供水?水价如何进行调整?这些问题或将有章可循。珠海加快了对供水节水进行立法的步伐。

     昨天(18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珠海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审议。据了解,《条例》定稿于2006年4月29日珠海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假如该条例通过,那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将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珠海市法制局局长杨静辉就《条例》的内容做了起草说明和相关的点评。

 每年核定用水大户用水计划

 据了解,用水将实行居民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的原则。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其具体内容则为,每年核定用水大户的用水计划,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5倍征收;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倍征收。征收的超计划用水所得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节水工作的开展。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测试办法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基本水量按全市70%居民家庭的平均用水量确定。

    珠海市法制局局长杨静辉指出,这个制度其实也就是“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水费”。

这对于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目前包括深圳、上海等地都已实行该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将增加企业投资的成本,但正是考虑到其可能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在多次讨论之后,确定以百分之五十为界分别设置了两个累进加价的征收标准,相比深圳等地,其标准已大幅度降低,对投资的影响微乎其微。

 至于“用水大户”的界定,因为水源情况、社会用水需求在不断变化,所以决定不在《条例》中以具体的数量来界定“用水大户”,而由水务局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用水大户的具体界定标准,从而保证每年确定的“用水大户”的用水量既能保障“用水大户”生产经营的需要,又能实现科学节水。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基本水量按照全市70%居民家庭的平均用水量确定,这是珠海经过多年实践和科学测算得出的数据,完全能保障绝大多数市民的用水需求。

用“咸水”是否降价未作规定

咸潮等来临时自来水的质量降低,水价是否要降?丰水、枯水期是否采用不同的水价标准?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这是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但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杨静辉表示,丰水、枯水期属于特殊情况下水价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于咸潮属于自然灾害,咸潮期间降低水价,因此造成的损失都应由企业或政府负担,这是否合理,而且实际如何操作,是否能达到公平,都不是《条例》能解决的问题。

 委托抄表不得乱收水费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实行抄表到户,不能抄表收费到终端居民用户的,可委托抄表收费,但水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而“新建住宅应分户设表计量,达不到抄表到户的不得验收投入使用,已建住宅供水抄表到户的管网改造费用允许计入供水成本。”

 杨静辉介绍,珠海部分小区水管漏损在10%左右,农村一些地区漏损则高达50%.在没有实行抄表到户的小区,这部分费用往往摊在用户身上,使实际水费比规定水费高很多,由此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广大市民用户强烈要求抄表到户。

目前,尽管珠海基本完成香洲、吉大等6个供水所管辖内的15504户的抄表到户工作。但至今主城区尚有500多个住宅小区12万户左右未实现抄表到户。实行抄表到户,为供水抄表到户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能主动化解社会矛盾。

  六十日不交水费中止供水

 在该《条例》中,对于水费交纳相关问题以及浪费水资源等也做了相关规定。《条例》提到,用户应在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应按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连续六十日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中止供水。

在干旱、咸潮等紧急情况下,不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临时性供水措施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未经供水企业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处以50 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异议,供水企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每年核定用水大户的用水计划,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5倍征收;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倍征收。

水价确定必须公开听证

《条例》提出,供水价格根据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水利工程使用费也要听证

 供水的价格如何决定?该条例指出,供水的价格和水利工程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进行调整应当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调整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确定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杨静辉表示,水价直接涉及到市民的切实利益,其公共事业公益性、全民性的属性决定了水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市民,尤其是低收入、经济能力较差的市民的的承受能力。

 所以《条例》借鉴各地经验,确定了“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并且相应明确了不同级别水量基数的确定原则。水利工程使用费和水价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经过严格、公开的听证程序。

 居民阶梯水价已实施

 珠海市今年年初开始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每月每户计算:15立方米以内部分(含15立方米)1.38元/立方米;15~23立方米以内部分(含23立方米)1. 85元/立方米;23立方米以上部分2.35元/立方米。

 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15立方米以内),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15~23立方米),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23立方米以上),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市民声音:

 希望公布水价形成机制

 从事销售工作的何女士表示,本来现在珠海的物价就高,煤气、电费各方面都贵,而珠海市民的工资水平又低,实行阶梯水价也要考虑市民的生活负担。

 珠海市人大代表、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公司总经理谢耘表示,即使实行阶梯水价也应该逐步来调,先不要调得太高,等到供水部门的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后再调高些也不为迟。如果要调整水价,一定要详细说明水价的形成机制。

 珠海市国资委副总经济师王刚表示,阶梯水价是一种浮动机制,通过确认供水成本的系数区间,浮动水价及时地反映市场规律,可以修正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远期费用的偏差。 

 

最新行业新闻2006年07月2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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