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全市工业实现战略性转型和结构调整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近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正式印发《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奖励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奖励总额1:0.5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配套资金(不低于市级财政配套标准)。奖励资金适用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石、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铅酸蓄电池、电力等行业。根据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际安排,可放宽到纺织、小建材、小化工、小电镀等部分其它行业。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纳入当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的项目才能申报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主要以企业实际淘汰落后产能规模为依据,并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分年度设定不同行业单位产能奖励标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前近三年年平均实际产量(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记录等依据测算)达到项目立项批复设计产能80%及以上的,落后产能规模按设计产能确定,低于80%的按实际产量确定。 同时,《管理办法》对经济信息和财政部门相应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资金申报程序、申报要求、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便于区县经信委、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资金。 文件制订过程中,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财建〔2011〕180号文件要求,参照有关省市经验,结合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实际,本着有利于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利于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利于强化资金管理的要求,并征求重点区县经信委、财政局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