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就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及“三大体系”建设向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核查组一行进行了汇报。 据悉,国家向内蒙古下达的4项主要污染物“十二五”减排指标为:到201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4.4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控制在85.9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23.8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9万吨以内。 今年,内蒙古将参照国家确定的2012年减排目标,对年度减排工作进行部署,继续签订2012年减排责任书,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旗县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减排企业。并要对2011年减排工作实施考核,兑现奖惩,对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企业、个人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予以通报、行政问责、“一票否决”,直至“区域限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