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正将公众的目光带向更具全局性的问题。媒体近日报道,由于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2009年至今,我国已经发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涉及十余省份,化工企业、光伏企业、制药企业甚至IT企业都是造成污染事件的“元凶”. 龙江镉污染既不是孤本,就不能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企业造成的公害不但不应该支出公共财政、耗费公共资源来解决,相反,肇事企业还应该赔付社会损失,这是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共识。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上,应精确测算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的回收难度,充分估计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失,从一开始就将修补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并成为其资本运作的重要考量。一句话概括就是:“谁污染谁买单”. 在我国,企业正以缴纳排污费的方式赔付生态损害,这种方法已滞后于社会现实。一方面,排污费的数额远低于修复生态损害的成本,对企业的震慑作用有限,企业乐得花汉堡钱吃满汉全席;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和监管漏洞的存在,企业瞒报、谎报排污数量的情况屡见不鲜,应由其支付的生态成本已悄然转嫁、分摊到公众身上。如果企业等额为污染买单,肇事企业恐怕破产十次也无法支付龙江镉污染的损失。 “谁污染谁买单”制度并不需要苦心孤诣的原创性设计,国际上已有先例可循。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德国就开始建立“污染者买单”的法律框架,对各类型企业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气以及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收费政策,并形成了流畅的回收再利用流程。生产废物一律不能直接丢弃,必须由专门照牌的公司回收处理,企业要按量支付高额的处理费用。这既刺激了各种与工业污染有关的环境技术的蓬勃发展,又倒逼企业不断吸纳环保技术、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还使得社会投资自动趋向高新环保产业。这种绿色循环经济模式已经为多个国家跟进,并为后发者提供了成熟的范本。 除企业直接承担治污成本,环境成本也应计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测评标准,计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这是在中国国情下“谁污染谁买单”原则的更深层旨归。当下,有利于经济短期快速发展的资源日趋贫瘠,经济发展的自然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当高昂。由于存在这种成本,经济增长带来的幸福指数与和谐程度已大打折扣。如果还不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度上凝聚共识,形成科学全面的评价标准,那么所谓“发展”将会沦为GDP的简单叠高,而失去本应有的制度目标和人文指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