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六章五十一条,明确了“水环境”及其范围、水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解决了有人管的问题、划分了水环境管理中各环节的具体任务。 合肥市环保局局长李军表示,《条例》以水环境保护为统领,将以往分散式部门立法集中在一部法规中系统做出规定,涵盖了水资源、水环境、水污染、水生态、水安全等诸多方面,涉及到点源与面源、工业与服务业、城市与农村水环境保护中几乎所有重要问题。 针对合肥市水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做出了切实有效的规定。《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基数,处罚金额较之以往翻了12倍;要求违法排污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做出环境治理承诺;对违法排污单位可以实施断水、断电、断气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 此外,《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偷排”这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变相偷排行为,如稀释排放、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间歇式排放的单位不在指定时间排放,认定为偷排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整治,《条例》专门设定了5种“违法即关闭”的情形,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项目的”、“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已建成建设项目”、“违反国家规定的小电镀、小水泥、小炼焦、小化肥、小造纸、小煤窑等企业”等5类违法情形,环保部门报请政府批准后立即关闭或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