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除了提出组建环境交易机构外,还提出成立成都市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中心。 征求意见稿对交易指标的表述为“排污单位合法取得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的范围则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镀、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化学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印染、制革等。 1排污权 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成立成都市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中心,由市环保局管理。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排污权指标的技术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的技术支撑,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排污权指标储备、出让和回购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同时,市政府委托市金融办牵头组建环境交易机构,作为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另行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环境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场内交易规则,按照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场内交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资金结算等服务。 2排污权指标 指排污单位合法取得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如何购买排污权指标 企业要购买排污权指标的,必须经市环保局许可后进入环境交易机构购买。按照征求意见稿,排污权指标应当在环境交易机构通过场内交易获得,并由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排污许可证方式予以确认,有效使用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购买。 排污权指标的来源,总共有5种,包括政府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计划和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状况,而向市场投放预留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各种原因被收回的指标、“节约”下来的指标等。 排污权指标可无偿收回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政府部门强制回购和无偿收回排污权指标的情形。排污单位拥有的排污权指标无法使用或使用不足时,在一定条件下可被强制回购。而排污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企业排污许可证,并无偿收回其剩余的排污权指标。 3排污权交易 指排污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核定的排污量,通过出让、转让等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公开竞价进行交易 在排污权交易中,市政府是排污权指标储备、出让和回购的主体,委托市储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出让和回购;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进入环境交易机构转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是转让方;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进入环境交易机构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是受让方。 对于交易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网络竞拍、电子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出让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转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过,并非所有排污单位都在上述规则下交易。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列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的、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的、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被区域限批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交易的排污单位,在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排污权交易。 环境质量不达标 不得跨区域交易 在水环境质量化学需氧量指标不达标或大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指标不达标的区域,排污单位只能交易本区域内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跨区域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