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范围 铬盐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包括两类:一是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二是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铬盐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与应用。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产业化成功应用案例,并达到吨产品的铬渣产生量不超过0.8吨,渣中氧化钙含量不超过3%(以干渣计)的基本要求;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 (二)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四、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推广示范项目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3.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解决的主要问题等。重点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情况(铬渣及其毒性削减及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以及经济效益评价。 4.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企业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5.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核准或备案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有新增土地的项目)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项目验收报告 (7)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 (8)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 (9)吨产品铬渣产生量及渣中氧化钙含量的检测报告(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样品采集应在生产装置连续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的前提下进行,采集对象为浸洗干燥后产生的铬渣,采集方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二)应用示范项目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3.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重点说明在行业推广的可能性及推广条件等;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4.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5.示范验证成功后的推广承诺 示范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需承诺,在示范验证技术应用成功后,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选采取国家买断方式转让使用权,由国家按双方协商价格买断技术,提供给企业无偿使用,并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 6.提供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的承诺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需承诺,在项目投产验收1个月内,提供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关键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运行监测日志、项目验收意见等。上述材料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7.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企业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8.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核准或备案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7)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初创单位除外) (8)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9)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初创企业除外) (10)提供中试鉴定报告。 9.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计划及《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申报时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联合下发的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的有关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三份,专家评审意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纸质文件)。 六、项目管理要求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按照申报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通知的相关规定,定期报送项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