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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针对电镀等14行业排污权出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6-21  浏览次数:1011
核心提示:涉及的行业包括电镀、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化学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印染、制革共14类

交易的指标

排污单位合法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交易的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涉及的行业

包括电镀、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化学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印染、制革共14类

昨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了《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了排污权指标为:“排污单位合法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的范围则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镀、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化学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印染、制革共14类。另外,《规定》还提出我市除将组建环境交易机构外,还将成立成都市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中心。据悉,《规定》将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排污权

将成立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中心

《规定》中明确,排污权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排污量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根据《规定》,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成立并管理成都市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中心。市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排污权指标的技术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的技术支撑,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排污权指标储备、出让和回购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同时,《规定》中还明确提出,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工作部门选择环境交易机构,作为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环境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场内交易规则,按照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场内交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资金结算等服务。

关键词:排污权指标

包括二氧化硫等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

关于排污权指标,《规定》中明确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单位合法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如何购买排污权指标?《规定》中提出,企业要购买排污权指标的,必须经市环保局许可后进入环境交易机构购买。按《规定》,排污权指标应当在环境交易机构通过场内交易获得,并由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排污许可证方式予以确认,有效使用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购买。

据了解,按《规定》排污权指标的来源,包括政府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计划和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状况,而向市场投放预留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各种原因被收回的指标、“节约”下来的指标等。

“排污权指标可无偿收回。”对此,《规定》中提出了政府部门强制回购和无偿收回排污权指标的情形。排污单位拥有的排污权指标无法使用或使用不足时,在一定条件下可被强制回购。而排污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企业排污许可证,并无偿收回其剩余的排污权指标。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通过网络竞拍、电子竞价等公开竞价

《规定》中明确,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核定的排污量,通过出让、转让等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在排污权交易中,市政府是排污权指标储备、出让和回购的主体,委托市储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出让和回购;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进入环境交易机构转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是转让方;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进入环境交易机构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是受让方。

对于交易方式,《规定》提出,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网络竞拍、电子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出让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转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过,并非所有排污单位都在上述规则下交易。根据《规定》,被列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的、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的、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被区域限批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交易的排污单位,在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排污权交易。

而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在水环境质量化学需氧量指标不达标或大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指标不达标的区域,排污单位只能交易本区域内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跨区域交易。

最新行业新闻2012年06月2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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